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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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5号)等法规文件和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11月9日市地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部门责任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属地政府是园区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牵头组织单位,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要督促、指导园区依法依规落实评价工作各项要求。

二、准确把握政策,做好分类指导

1.新建区属各级各类园区,要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以下工作:(1)完成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2)评价结果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并确定园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3)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关抗震设防要求;(4)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使用评价结果。

2.园区内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可在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基础上,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补充开展评价工作,单独出具评价报告。

3.已建成但未开展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应当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园区可同时补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加强协同监管,确保工作质量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是园区内的重要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以及一般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各单位要加强与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协同协作,严格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过程和质量管理,通过抽查检查和信用监管等方式,对违规承担评价业务、建设单位不履行书面承诺、建设工程不按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纠正违规行为,确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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