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说刑辩丨一图秒懂: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有什么区别? 办案机关常常错把审计报告当做司法会计鉴定使用。 有些注册会计师自信地在报告里下结论。诸如有“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的嫌疑”“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债权为虚假”等原本应有法院裁判、定性的事项,出现在审计报告里,让人错愕。 审计报告变相地对因果关系、主观心态、法律定性等法律适用问题,代替法官发表看法,屡见不鲜。 在有些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里还能看到注册会计师亲自到被鉴定单位调查取证的情况,更有甚者把当事人口供、笔录、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堂而皇之地作为出具意见的依据。 这些做法严重违法鉴定意见的出具程序,丧失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理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却经常被办案机关提交法庭,并被采信。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风马牛不相及,差异极大,总结如下: 可见,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意见的一种,需要遵循司法鉴定的法定程序。审计报告远比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宽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9409ce4ae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