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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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 第4个问题第2条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案例 企业之间借款合法吗? 来源: 作者: 日期:11-02-28 【案情】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为了扩大生产,企业欲购买一套新的生产设备,但由于资金不足,到银行贷款也没有办成,就向B企业借款1000万元。B企业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平时资金有较大结余。两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B企业向A企业提供1000万元 【案情】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为了扩大生产,企业欲购买一套新的生产设备,但由于资金不足,到银行贷款也没有办成,就向B企业借款1000万元。B企业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平时资金有较大结余。两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B企业向A企业提供1000万元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一年一结,两年后还清本金和利息。但由于市场的变化,A企业产品的销售遇到较大困难,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如果B企业向法院起诉,其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评析】 此案是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 B企业如果起诉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也就是说,B企业只能收回本金,利息则由人民法院收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总之,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但是,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得具有违法情形,否则也无效。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8、《商业银行法》(2003-12-27)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9、《商业银行法》(2003-12-27)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c00a47d31b765ce05081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