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贷款人有哪些限制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自1996年8月1日 起实行的《贷款通则》规定: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 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第三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关于不 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 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 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 文件的; (五)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 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 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 贷款。 第1页共1页 四、 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 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第1页共1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b08764ce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