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财务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0.06.08 • 【字 号】粤财建〔2020〕19号 • 【施行日期】2020.06.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财务管理的意见 粤财建〔2020〕19号 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保障我省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及我省实施方案,现就我省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计制度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促使行业协会商会重视该制度的执行,使广大行业协会商会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办法。 各有关省直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熟悉了解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财务管理。 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 省直单位不得与行业协会商会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不得借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收费、设“小金库”,不得将行业协会商会收入用于机关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开支和发放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同时,省直单位财会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会计、出纳。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设专职会计,对不具备独立设置财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委托合法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事项。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省直单位不得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和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代行,或分解、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政府性执法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监督 行业协会商会应接受有关单位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财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监督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应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及章程要求,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建立内控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审计报告。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财经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会计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要依法监督行业协会商会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c0cf98ac2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