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1995.06.08 • 【文 号】证监发审字[1995]12号 • 【施行日期】1995.06.0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公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8日 证监发审字[1995]12号)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甬股改(1995)7号文《关于同意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配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第53号文《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8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2月15日《宁波市中百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60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05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55.999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512.967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131.034万股。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办理,并在1995年10月2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e211eaf06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