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济南市政采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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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对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询问。

第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当侵害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第四条 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工作在市财政局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采购项目承办科(以下简称采购科)为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科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对供应商提出的不符合事实的问题,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树立采购中心的良好形象。对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要做好记录,待研究后再做答复。

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向采购中心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认为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证据等。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采购时间七个工作日前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评审程序等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采购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中其他情况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第八条 采购中心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具体程序如下:

(一)采购科于两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好受理登记。

(二)采购科组织有关人员就质疑的内容展开调查,在质疑事项处理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

(三)采购科根据调查情况,于四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结果和质疑答复,报中心主任审批。


(四)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方并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九条 在处理询问和质疑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严禁对外泄露: (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二)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评审专家的有关情况; (四)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五)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六)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一)由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非相关人员提出的; (二)没有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质疑文件没有基本的理由或不能提供翔实证明材料的; (四)质疑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 (五)质疑人提供虚假情况超过三次以上的; (六)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的。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留存;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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