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和经济财务监督。 (二)本协会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立财务档案,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三)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坚持专职会长一支笔审批经费,定期在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财务状况。 (五)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六)本协会收取会费应按《会费收取管理制度》执行。 (七)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八)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九)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十)本协会注销登记后,必须办理销户手续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各种印鉴、空白凭证。 (十一)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6a880eac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