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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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管理本会财务,根据本章程有关财经纪律和本会特点,特制定本制.

第一条:本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项目必须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本协会的固定资产由本协会会计登记,并由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本协会的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

第六条: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奖金待遇执行理事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本行业协会所有的经费支出必须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审批.1000元以内的协会经费开支应征得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和1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协会经费开支应征得会长委托的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同意;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50000以内应征得会长同;50000元以上由会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出纳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超过1000元的现金必须存入本行业协会银行帐户.出纳不得私开协会帐户,不得将协会经费存入私人帐户; 第十一条:支票由出纳保管,使用支票必须由会计和会长盖章,并严格执行支票填写规则;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下使用协会经费,允许出纳电话请求会长或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同意后,先支出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月盘点出纳的现金,按月核对银行帐目;

第十四条:会计和出纳每半年向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一.财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审查一次会计、出纳的帐目,并将审查结果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必要时财务监督委员会可随时审查财务帐目;

第十五条: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经费,由秘书长预支,一次预支经费不得超5000;超过5000元以上应征得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审批;

第十六条: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由副会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1名,会员代表1名组成.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决定任命.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副会长担任;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和监督审查情况.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本行业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协会事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制度如有修改,须由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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