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公章备案证明 第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备案登记,应当审核登记刻制公章的 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所提供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书 (参见 附件 1)。对于企业刻制公章,还应当审核登记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 第二条 根据公章刻制的不同需求,办理公章备案登记分为 新刻(新开办单位刻制公章 )、增刻 (增刻法定名称章以外的公章 )、重 刻 (因公章陈旧、损坏需要重新刻制 )、补刻 ( 因公章遗失、被盗需要 补办刻制 ) 四种手续。 第三条 新刻公章的,公安机关区分单位或机构性质办理材 料审核登记。对于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审核 登记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 (主管部门 )开具的公函 (介绍信);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机构和村 (居 )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审核登记上级主 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无主管部门的,应 当审核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正本原件。 第四条 增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条的材料外,公安机关还 应当审核登记加盖法定名称章的单位介绍信、原公章备案证明以及 印章持章证。增刻发票专用章的,还应当审核登记税务登记证的正 本原件。 第五条 重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条的材料外,公安机关还 应当审核登记原公章备案证明、印章持章证及需要更换的公章。在 备案窗口工作人员监督下,经办人将需要更换的公章予以当场销毁。 同时,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向用章单位开具印章销毁登记单 ( 参见附件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78e9beb1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