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由青岛工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工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 青岛工学院是2011年通过国家教育部评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详见学校网站说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院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如果出现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的专业,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只能被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去。在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九条 当考生高考总成绩、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大体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校园网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院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但我院日语和朝鲜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奖贷措施:符合条件的学院在籍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或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未尽事宜,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8edd6787c24028915fc3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