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20.06.0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6.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对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方面 (一)2018年年报数据不完整 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2018年8月开始,采购和销售款项均通过关联公司贵州森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瑞实业)划转。经调查发现,森瑞实业成立以来,一直由你公司控制运营,公司对森瑞实业具有绝对控制权,但公司2018年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 (二)财务核算依据不充分 一是截至2018年12月底,你公司累计将其他应收款中5263.82万元计入以前年度财务费用和当期财务费用。经查阅相关记账凭证,发现记账凭证后仅附有划款审批单、银行转账单等原始凭证。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是公司2015年向广汉市言行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工贸)支付3500万元,2017年向贵州盛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700万元,2016年至2018年向贵州富利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3133.63万元。截止2019年11月31日,公司应收贵州盛翔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富利源物资有限公司、广汉工贸余额分别为2694万元、1992.58万元和0元。经查,你公司上述款项划转依据仅有审批单、银行转账回单和部分合同;你公司对上述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核销,依据仅有广汉工贸工商注销资料。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 (三)会计处理不准确 2018年至2019年,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58.41%的股权转让给贵州从升飞腾物资有限公司和程崇伟,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了账务处理。截至2019年10月,该股权转让款一直未收到,且公司与程崇伟、贵州从升飞腾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代持协议》,《代持协议》规定公司将继续保持对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股权转让的核算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海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10月11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直至2019年6月21日才公告相关事项。该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12月27日,公司董事刘贵磊向个人何声伦借款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至2018年,公司替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03016cbd2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