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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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法学理论体系。伴随着中国革命和改革实践的步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派生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乃治至端,万事归于一,中国法学体系的建构立足于马克思法学思想,中国法治的程式建构也在其基础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信仰法治、践行法治成为社会奉行的新理念。本文就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展开探讨。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治;依法治国;中国化



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基本概述

我国著名学者孙国华教授通过研究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进行有关法律学科系列问题的有效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诸如:理学、民法、刑法学、宪法学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以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基本理论为指导依据和核心内容,作为指导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非常丰富,大概包含了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体系、矛盾和纠纷化解经验、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运用手段等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变革,其内涵和内容更加丰富化、多元化,形成了一批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先进理论体系。就中国而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主义法学理论紧密结合,作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一步广泛普及和推广应用,成为一种先进的、综合性的治理方法,解决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也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际密切相结合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在改革开放、对外开放领域取得了诸多成就,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这些优秀做法和先进经验,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本土化运用创设了良好环境。当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进程不能停滞不前,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探寻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发展之路。 2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法治实践

(一)初期阶段。很多伟大的思想家及革命家致力于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李大钊便是其中典型。他曾先后编写过很多文章,对宪法、国家机构制度、地方权利划分作出了设想。在《宪政与思想自由》强调应将自由特别是思想自由写入宪法,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发展传播奠定了基础。五四时期,陈独秀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确定法律所具有阶级性、国家权力性等特征,《实行民治的基础》、《谈政治》均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扬,通过马克思主义的指导陈独秀总结了法律的产生就是为了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的管理,强调法律是国家权力特征的体现,但应该坚决抵制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法律。陈独秀强调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必须要利用法律,其独到之处在于结合革命斗争,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中国法学践。同时陈独秀还就法律的学科性质的问题,法律与言论自由、契约和习惯的关系作出了深刻的论述,为后续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李达是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元老人物,五四运动后积极投身于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工作中。在湖南大学任教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编写《法理学大纲》,预示着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方向。(二)发展阶段。建国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从口号变为现实,建国初期,通过多方探讨、调查、分析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我国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以此为基础,陆续颁布了很多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件,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结合。毛泽东同志的法学思想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让人民识。在法律制度建立后的实施过程中,人民群众应该起到监督作用。同时,毛泽东同志根据现实的变化做出了很多创新,如创新性地提出了执行死刑缓刑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的丰富和发展。尽管毛泽东同志并未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其法学思想是依据现有我国社会主义现状,结合自身的革命实践经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想中国化的转变。作为共产党的创始人,董必武长期处于政治工作的一线,具有丰富的工作


经验,其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1978年人民日报重新发表董必武在中共八大上的发言,正是该发言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董必武认为依法办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法治思想的核心体现。(三)创新阶段。十八大后,依法治国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 略问题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首先,必须以共产党的核心地位,以法治为建设理论基础的核心就是理清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不断促进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其次,坚持以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相统一。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切执政行为和领导活动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进行,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最后,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利用法律的规范作用,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发挥道德的教化特质,促进人们尽快将内心的道德认同转化为外在的规范遵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提供精神力量和支撑。2018年马克思主义诞辰200周年时,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精神博大精深,是人民的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践行,新中国的法治发展经历了法制-法治-全面法治的历史轨迹,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到2035年,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天下者,善谋大势;决胜负者,长于布局,在中国要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必须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使宪法精神、法律原则、法治文化和法治信仰融入并渗透到国家治理。 3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法治实践的启示

3.1马克思主义法学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判断标准

不同于以往学说仅关注价值经济学意义,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解释价值的概念的,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民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它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悦的属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价值表示事物具有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也就是说,价值是客体在主、客体关系中呈现出的对人的有用性。由此不难看出,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视域中,价值的主体是人而不是物。这一点,也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其他学说的根本性区别所在。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作为价值主体的,是具体的社会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一般的人,确切地说,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法学思想认为价值的主体是现实社会的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人,即人民。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往往以人民的名义来掩盖剥削的本质,只有马克思主义将人民一词回归它的真意。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秉承此原理,将人民作为法的价值主体。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历史意义时马克思写道:“公社的伟大的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公社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立场,将人民置于了社会实践和国家治理的统治地位,将人民置于了社会法律价值体系的主体地位,同时,也将人民利益置于了判断法律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的地位。 3.2保有并突出民族特性

民族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须与我国的民族特性、传统法学思想相融合,才能作为中国人民的战斗武器和思想工具。只有包含民族特色的法治体系才能指引民族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实现正是建立在这样的亿万中华儿女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然习性观念基础上。

3.3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就必须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

1)要防止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简单等同于西方一般的法学流派。在西方法学知识谱系和学术脉络中,存在着一种将马克思主义法学视为一个法学流派的方式及传统,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韦恩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等著作,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流派简单并列。表面看来,这不过是对法学流派的一种学术解读,但在中国法学语境下,如果还坚持这样一种认知,不能够正确辨识这种所谓的学术流派解读的本质,就会在思想上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严重矮化,对此必须予以警惕。(2)要防止将马克思主义法学边缘化。主流价值边缘化的挑战,在法学领域的核心表现就是,在法学教学和研究中,众多西方法学思潮被很多学者不假思索地引人,甚至西方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模式也被一些学者不加甄别地照抄照搬和膜拜,马克思主义法学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或者无视。


深层来看,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有社会结构分化导致了社会思潮的多元,也有近代以来尚未终结的西学崇拜的心理作祟,更有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性认知不清、对法治发展的规律未能准确认知等多种原因。(3)防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作碎片化理解和解读。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断章取义、碎片化方式来理解的情形并不少见;歪曲、篡改马克思主法学理论,偷换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概念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否认青年马克思经历过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转变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过程,甚至用篡改马克思、恩格斯晚年著作的方式欺骗民众说晚年马克思、恩格斯都放弃了共产主义最高理想主张等情形,在实践中也有所发生。究其原因,在于部分学者不能系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不能够用一种开放性、发展性观点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髓,不能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一般原理与中国实践紧密结合,未能够真正立足中国实际,为中国法治发展,探寻出科学的法治道路,而仅仅限于亦步亦趋、东施效肇的法学研究境界。当然,我们同时必须予以阐明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思想地位,并不是主张搞自我封闭,也不是主张对世界法治发展进程中取得的文明成果予以排斥,更不是主张法治发展可以背离规律。而是主张,中国的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地位的基础上,批判性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合理甄别域外各种法学理论,科学吸纳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紧密结合中国本土的法治实践,从而探寻出属于中国的、适合中国的一条法治道路。 结语

从现实来看,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正应时代已经逐渐到来,在推动马克思法学思想升华的过程中,应该釆取的态度是坚持中批判,批判中更好地坚持的原则。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政治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坚持以马克思法学思想为指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龚廷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动力系统.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21(5)

[2]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基本构成.中国法学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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