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工资及三项附加费用的会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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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工资及三项附加费用的会计规定

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未支付前形成企业的流动负债。 会计上“工资总额”的含义是根据国家统计局1989年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规定》中规定的概念和口径,由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①对已做工作按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位(岗位)工资;③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等。2)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①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②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①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②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作技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5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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