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作者:暂无 来源:《公民导刊》 2018年第7期 应进一步明确完善所有人不得干预司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 月20日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在表示总体赞成的基础上,多位常委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多处具体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对这一条款发表了修改意见。 “从日常了解的情况看,有时打招呼的不见得是个人,而是以单位的名义,比如以一纸公文形式,这种情况也应予以记录。”张志军委员建议,在该条第二款加上“任何单位”。 徐延豪委员指出“: 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律职责范围外的事务很多,还有生活中的其他事情,不都是法律规定的事情。”此外,他也认为社会上可能还有其他干预司法活动的形式,不应只是要求领导干部和人民法院内部人员不得干预司法,而是所有的人都不应该以任何形式来干预司法活动,建议扩大范围。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则认为第五十二条的表述定义太宽,很可能出现一些捉摸不定的情形。他建议,缩小“事务”范围,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法官职能职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32c9d2446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