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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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0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2.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2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2.3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2.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3.0职责;

3.1总办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2研发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4.0知识产权管理: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4.1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4.1.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1.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1.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1.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4.2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4.2.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4.2.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2.3工作时问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5.0有关规定

5.1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5.2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5.3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5.4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贵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己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5.5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5.6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5.7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5.8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5.9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5.10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379c04875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