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润洋音乐学分析 “音乐学分析”这个概念是于润洋教授于1993年在他的长篇论文《歌剧(特里斯坦与伊索尔德)前奏曲与终曲的音乐学分析》中首次提出来的。 “音乐分析”与“音乐学分析”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分析,前者是在一种封闭的环境中对音乐形式进行单纯的技术分析,它只关注“结构及其相对简单的构成要素的解释”,属于科学或音乐工艺学范畴。而“音乐学分析”则属于音乐的社会学、文化学分析,它的目标和任务是开放的,它明确提出要走出音乐本身,在社会、文化、历史的更广泛的人文语境中对音乐现象(主要是作品)进行分析和做出解释。 音乐学分析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专业性分析。它既要考察音乐作品的艺术风格语言、审美特征,又要揭示音乐作品的社会历史内容,并做出历史的和现实的价值判断,而且应该努力使这二者融汇在一起,从而对音乐作品的整体形成一种高层次的认识。 并不是在音乐作品研究中只要涉及到社会一历史分析和音乐本体的形式分析这两大部分,就属于我们所理解的音乐学分析了。真正的音乐学分析应该关涉这两个部分,或者说应该努力化解和突破这两个部分的二元分离关系,使之互相说明、互相支持,合力完成一个共同的任务。那种虽然涉及到两个方面,但这两个方面不发生关系,处在生硬并置的分离状态的音乐分析只是在表面上将两种要素凑合在一起,这种音乐分析与我们所说的高层次的、具有深度的音乐学分析不可同一而论。 “音乐学分析”概念在中国的提出有着它特殊的理由和学术背景,从中国的音乐学发展来说,它是一次创新,也是一个贡献。它不仅仅从术语上填补了音乐学研究中的一个空缺,更重要地是它在方法论和学术观念上明确了一种符合中国传统的(因而具有中国特色)、专业化的、较高层次的音乐学研究。中国的西方音乐研究固然要学习西方,但终归要走自己的路,完全跟在西方人后面既不可行,也做不到。中国人看西方音乐,必然是中国化的理解,这是想避免都无法避免的事,因此中国的西方音乐研究要想有所作为,最根本的是要看中国人有没有自己的创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3a26dc4cb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