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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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指派责任强、素质高的人员担任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条 合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统一归行政部(安全保卫科)负责。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为,保证教育工作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包括办公场所安全保卫、施工工地安全保卫、仓库机械等的公共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严防值班人员在班内睡觉或擅自脱岗。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定时或不定时安全检查,并要做好轮班记录。对进出保卫场所的人员、车辆、货物要有进出手续,进行询问、登记和检查。一般情况下,严禁外人走入警卫区。

第六条 值班警卫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参加各种为形式的赌博活动、不酗酒闹事、不优亲厚友、不随便留人在逗留警卫区内停留、住宿。

第七条 如发生事故或发现事故前兆,要及时向带班人员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由于安全钟炳昌保卫人员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根据情节和责任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处罚(包括责任和经济损失两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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