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博士生导师科研资助费用收缴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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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博士生导师科研资助费用收缴和使用办法



各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稳步推进《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上大内[2011]50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要求,完善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科研资助费用收缴和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方案”规定要求,导师需提供的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统招统分和在职定向委培 )资助标准为(按每届计算)

招收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提供科研资助费用(国家规定学制期内)

学科

基本指标 (1)

文、史 法、理、管



1200 1800 3600

超招收部分(2) 4800 5400 7200

超招收部分 (3) 8400 9000 10800

超招收部分 (X) 1200+3600*(X-1) 1800+3600*(X-1) 3600+3600*(X-1)

第二条 导师每年度需提供博士研究生费用总额为学制期内博士研究生按届分类计算之和(从2011级开始计算)



第三条 财务处为每位博士生导师建立一张专门的研究生科研资助经费卡。 第四条 研究生科研资助费用按照自然年收取,新生入学时(9月份)收取第一期4个月资助费用,以后每年一月份收取,最后一年收取8个月。 第五条 每年初,导师需填写当年《研究生科研资助预算表》明确当学年度用于科研资助的经费来源和数额,支出的范围和人员,其中金额需与应缴纳的科研资助费用相一致,支出范围仅限于研究生科研补助。

第六条 导师需按月结算并发放博士研究生科研资助,其中博士研究生(统招统分)按月发放标准如下:

学科 金额

文、史 100

法、理、管

150

300


(单位:元/人、月)



第七条 科研预算资金总额与按月结算发放的差额资金部分,导师可且只能用于对于所带研究生的科研奖励和追加资助,发放标准和结算周期自行确定,但需在本年度使用完毕。

第八条 所有科研资助需通过学校财务支付系统发放。

第九条 导师需于每学年度结束时填写《研究生科研资助决算表》统计和整理本学年度科研资助情况

第十条 学校将依据《研究生科研资助决算表》对导师科研资助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完成科研资助的导师将暂停下一年度博士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部、财务处。

上海大学研究生部 上海大学财务处

2011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4a337aaef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