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代理人 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 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几种: 3、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4、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指定代理仅适用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不适用于行政机关或组织。 二、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接受或承担。 三、民事诉讼被代理人 1、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均可作为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成为法定代理关系或指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4fb32d584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