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奖励,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2、适用范围 本公司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 3、职责 3。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受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登记工作。 3。2主要负责人批准设立专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并批准对举报人的奖励 3.3财务管理举报奖励专项基金的提取、登记工作。 4、事故隐患报告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车间领导报告,车间领导视情况严重与否,将事故隐患报公司,公司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当地安监局,安监局核实后,报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5、事故隐患举报奖励 5.1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5.2 在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主要负责人举报. 5.3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5.4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当受理举报,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5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并建立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 5.6 安全生产管理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限期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要 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7受举报的管理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5.8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和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程度四个要素构成: (一)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二)特别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5。9公司应当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制定。 5.10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5。11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5。12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595cefb86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