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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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变更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办、区府办《转发南海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6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有、区属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资金预算,是指经区人大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我区具体实施或我区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上下级政府、其他合作政府之间建设的工程项目,合作政府各自批准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总和为工程资金预算。

第四条 区发改局是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批协调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变更项目的投资规模,核准变更工程的招标方式,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材料呈报需由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变更项目。

区财政局是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评审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预算、结算和决算。

区监察局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依法实施监督,查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变更项目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严格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工程资金预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约定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要停建、缓建、改变项目使用功能、调整建设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等,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城市管理等原因如不及时处理会危及公众安全、施工安全、公共利益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可先作处理,并及时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后按第十条规定补办工程变更手续。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原因的,经批准后可以变更:

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科学等原因如不变更设计会使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或达不到原项目设计要求的;

二、因中介单位疏忽导致编制的工程预算或投标清单错项在项目招标投标后才发现的; 三、为完善项目配套、充分发挥项目效益而必须增加附属工程的,或削减、缓建原设计附属工程的;

四、其它原因引起的变更。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因工程变更,使投资总额超出原项目工程资金预算需要申请追加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变更的原因、工程量、增加的投资额等有关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追加预算资金(非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按所属主管部门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追加预算资金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二、因工程变更,使投资额增加但不超过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每标段变更累计少于5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区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并报区财政局、发改局备案。区直局级单位为建设单位的除市政、水利工程由区市政局、水利局审批外,其他的直接报区发改局审批。

(二)每标段变更累计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区发改局审批,并同时抄送区监察局。区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批。

(三)每标段变更累计5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区发改局。区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监察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同意后,区发改局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非区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经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发改局批复。

(四)变更工程属可分割且满50万元(含)以上的,或单项变更满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要逐项上报。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出现少于50万元的小额变更,每标段以中标价的5%作为控制额(包含预留金),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含)。在该范围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施工,待工程竣工后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和《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小额变更累计表》,并按本款上述规定报有关部门确认。超过5%或虽不超5%但超过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上报区发改局,待批准后才能继续施工。

三、因工程变更使投资额减少的,按本条第二款办法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单项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变更需报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如单项变更少于50万元的,须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小额变更累计表》; 三、如单项变更满50万元(含)以上工程的,须提交变更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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