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0.10.27 • 【文 号】财文字[1990]第101号 • 【施行日期】1990.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 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0月27日 财文字(1990)第101号) 一、为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更好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应坚持“以影为主、多种经营、以影带副,以副促影”的方针,在保证完成电影发行放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设施、场地、设备、人力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作为本企业的业务收入,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个别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不具备独立核算的项目收入,由本单位的财会部门直接入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项目的收入,其税后留利5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后备、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四项基金”)。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税后留利“四项基金”分配比例,可与主营业务有所区别。对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七、企业开展的多种经营活动要认真调查研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要盲目上项目。已开展的多种经营要加强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要严格划分主营业务成本与多种经营活动成本费用。多种经营成本费用不得挤占主营业务成本费用,不得将电影发行放映收入挪作多种经营收入。 八、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和利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应主要用于电影发行放映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等。 (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平调、挪用; (二)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 (四)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 (五)不得用于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5e31b6af4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