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1.28 • 【字 号】汕府[2014]12号 • 【施行日期】2014.03.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201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12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五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 (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非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测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对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测算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设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金融机构订立《代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协议》。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接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测算情况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一次性划入专用账户。金融机构应出具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及存款证明。 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时期内产生的利息等资金成本应计入项目成本。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监督管理使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并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351efeb25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