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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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才引进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太原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引进人才管理工作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是指我校对于各类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和山西省百人计划配套经费。

第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人才开展科研、学科建设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二章 拨款管理

第四条 资助经费拨放从引进人才来学校报到之日起,按年度(每来校工作12个月为一个年度)进行。在引进人才来校报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学校为其建立相应的资金账户,并将当年资助经费划拨到该账户。

第五条 第一层次引进人才聘期为五年。具体金额为:

1. 第一年:500万元×30%=150万元 2.第二年:500万元×20%=100万元 3.第三年:500万元×20%=100万元 4.第四年:500万元×20%=100万元 5.第五年:500万元×10%=50万元

第六条 第二、三、四、五层次引进人才考核期为三年。具体金额为: 1.第二层次:200万元×40%=80万元 2.第三层次:50×40%=20万元 3.第四层次:20×60%=12万元

4.第五层次:5×[1+(∑SCI影响因子/学科系数)] ×60%万元。 被资助人需在第一年度工作结束前半个月内,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表,经所在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报经校长签字后,方可进行第二年度的资助经费拨款,具体额度为:

1.第二层次:200万元×40%=80万元 2.第三层次:50×40%=20万元 3.第四层次:20×3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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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五层次:5×[1+(∑SCI影响因子/学科系数)] ×30%万元。 被资助人需在第二年度工作结束前半个月内,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表,经所在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报经校长签字后,方可进行第三年度的资助经费拨款,具体额度为:

1.第二层次:200万元×20%=40万元 2.第三层次:50×10%=5万元 3.第四层次:20×10%=2万元

4.第五层次:5×[1+(∑SCI影响因子/学科系数)] ×10%万元。 第七条 后续年度资助经费需要提前使用时,可由被资助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所在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报经校长签字后,可提前拨款。

第八条 被资助人不能完成其本人与学校签署的协议中相关任务条款的,学校可停止拨款并冻结该账户。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助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列出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 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的年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在合同期(或协议)结束后,被资助人继续在校工作的,结余经费可结转到被资助人的个人发展基金账户。

第四章 资助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被资助人与学校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到期后,被资助人要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由所在学科签署审核意见,报“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应接受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检查与监督。被资助人和所在学科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太原理工大学,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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