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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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

你们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81日开始实施。《条例》在对深圳特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已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我们相信,《条例》的实施将对深圳特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我们创造更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使深圳道路交通更加安全畅通,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更有保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做一个遵规守法,安全文明的交通参与者,为深圳进一步创造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为便于广大市民朋友更好地学习和了解《条例》,现将〈条例〉的有关基本情况和规定内容介绍如下: 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119日通过,自20108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共有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执法程序,执法管理和监督,附则671条。《条例》是在认真总结现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借鉴香港、新加坡等世界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在特区立法权限内大胆创新的一部法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它既注重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又具体落实了宽严相济、人性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对于促进构建我市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起草到审议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其中,建议献策,可以说《条例》的内容既凝聚了广大市民群众的智慧、要求和期待,也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深圳全体交警一定能将《条例》充分贯彻实施,形成严管氛围,保持全市交通通行状况基本良好,使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使深圳成为全国交通管理最严格的城市之一,为全市人民的日常生活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条例》突出对严重交通违法的严管重罚



《条例》加大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记分、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征信、罚款等措施,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增强威慑力,强化源头治理,注重治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条例》第30条规定,套牌假牌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五万元罚款;第28条第1款规定,对于驾驶无牌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如,对交通肇事逃逸、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泥头车严重超载、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较重的罚则。 二是新设了累进加罚制度。《条例》在总结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多次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进加罚制度,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例如,《条例》对冲红灯的处罚采取了累计加罚的方法,起罚标准保持500元不变,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这样的累进加罚,也体现在了对泥头车严重超载、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的罚则方面,《条例》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是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从《条例》实施起,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也要记分。《条例》第32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为增加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成本,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记分管理的措施, 四是强化资格罚,增加了暂扣驾驶证项目和期限。《条例》规定,对于多次违反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要暂扣驾驶证,增加违法成本,如冲红灯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扣驾驶证三个月。另外,如在快速干道、高速路上有逆行、在应急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违反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三个月。 三、注重源头管理,侧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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