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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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修正案

(草案)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

五、将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

六、删除第一百零四条。 其他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bca1d7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