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不予受理投诉回函 先生/女士: 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或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您的投诉属于第款的情况,现将投诉信退回,请查收。 参考建议:。 (盖章) 年月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7f8c9def5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