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CRJ 017—1998 Wet paint-mist filtrating equipment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8—05—27发布 1998—05—27实施 前 言 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条件为国内首次制订。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中航银燕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研究所、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环境保护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夏正暄 齐立文 秦国忠 孙新熙 李建军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喷淋式、水帘式、无泵水激式及无泵水幕式等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涂装作业中的中、小型零部件喷漆及大风量喷漆厂房的漆雾湿法过滤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J 122—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 14444—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T 14677—93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JB/ZQ 4000.3—86 焊接件通用技术要求 JB/ZQ 4000.10—86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技术条件采用下列定义。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指涂装作业中产生的漆雾在机械通风条件下,以液体为介质通过冲洗、碰撞、吸附等作用将漆雾过滤净化的设备。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净化装置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净化装置的结构尺寸允差与形位公差应符合JB/ZQ 4000.3的规定。 4.1.3 净化装置的表面喷漆应符合JB/ZQ 4000.10的规定。 4.1.4 以水为介质的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的集水槽内应加入漆雾凝聚剂。 4.2 技术要求 4.2.1 净化设备在正常工况下应保证喷淋充分雾化或水幕的均匀和完整。 4.2.2 净化设备排气口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 浓度限值 mg/m 苯 甲苯 二甲苯 漆雾 4.2.3 设备噪声<90dB(A)。 5 试验方法 5.1 净化设备的喷淋雾化性能采用目测。 5.2 净化装置污染物测定的采样,对连续生产可在任何时间进行,对非连续生产应选择在集中作业的时间内进行。采样方法按GB/T 16157进行。 5.3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测量方法见表2。 表2 污染物排放浓度试验方法 污染物 苯 甲苯 二甲苯 漆雾 试验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GB/T 14677 GB/T 16157 <12 <40 <70 <30 3 注:苯排放浓度的测定暂采用以下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一版)》,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 5.1.4 噪声测量按GBJ122-88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净化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台净化装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6.2.2 检验项目为: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外观,以及订货协议规定的其它检验项目。 6.2.3 出厂检验的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3.1 抽样方法 净化装置的抽样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至少为2台。 6.3.2 检验项目 a) 雾化性能; b) 污染物排放浓度; c) 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6.4 判定规则 6.4.1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 6.4.2 对表1中所列项目任一台或任一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按型式检验进行。 6.5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8373472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