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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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建总发[1999]1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9.01.06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6 建总发[1999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规范全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加强与地方财政和房改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各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计划财务部、会计部等部门要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 1 / 3










各行房地产信贷部要本着服务住房制度改革,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宗旨,结合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于1999228日前上报总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财务管理,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控制、逐级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指全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由总行统一负责指导、管理。

分级管理,指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按照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分级管理,县级行的财务管理原则上由二级分行负责。

预算控制,指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应建立预算控制制度。

逐级监督,指各级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管理机构根据财务收支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机构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2 / 3










第五条 各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机构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

第七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管理机构应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建立财务管理关系,定期向其报送会计报表,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同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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