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跟母亲姓还是跟父亲姓 孩子跟谁姓其实就是命名权的问题。我国公民都有相应的姓氏,并且在我国,姓氏有悠久的传统,子女的名字显得十重要,那么未成年子女的命名权有什么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命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未成年子女命名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公民的姓名权作了一般规定,是指“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们通说认为,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对于刚出生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而言,由父母决定无须多言,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他们的姓名权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存在争议。就父母如何行使命名权,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仍比较简单,目前主要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1981年《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进行规定的。 从法理上看,“子女可以随父姓 ,也可以随母姓”是一条任意性的倡导性规范,从这一规范中,只能推导出父母“平等行使”命名权的法律规则。而按照《婚姻法》第 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归谁抚养 ,上述“平等行使”命名权的法律规则仍然应当适用。《婚姻法》未能进一步明确父母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行使命名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897213f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