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

时间:2022-07-19 11:44:2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新法律关系调整。

二、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条件,而信用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违规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视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相关,借款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担保期间,虽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实际用款人、或者信用社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而担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1ffe1fccbff121dd3683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