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到了一堂《〈论语〉十则》(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的公开课。上课的是一位年轻教师,总体来看,这位同行的课上得还不错――毕竟早有准备,但在讲课过程中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解读值得商榷。 问题出在对课后“研讨与练习二”的探究。原题是: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最早由儒家提倡的待人接物的处世之道,对此,曾经有过不同看法。联系自己的生活体验,全班讨论:怎样看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位老师先是把这句话的意思按照教参的说法又重复了一遍:“自己所讨厌的事情,不要施加在别人身上。”接着这样启发学生:“自己所讨厌的事情,有时候是可以施加在别人身上的。请同学们想想看,这样的事情有哪些?” 生:我们在小学用过的课本,现在已经不需要了,可以捐给贫困地区的小同学。(师点头表示认同。) 生:我们可以把自己穿小的衣服,捐献给灾区的小朋友。 生:还有我们可以把自己多余的食物给需要帮助的人。 师:同学们回答得都不错。随着时代的发展,儒家的思想也应与时俱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是绝对的,要看具体情况,否则我们这个社会就谈不上奉献和温暖了。 我觉得这位老师启发学生作这样的联系现实不够恰当。因为它只看到了问题的一面――“施”者的善举,而忽略了另一面――被施者的感受。实际上,这个的问题角度还不止一个。 首先,这种解读没有考虑到对象的具体情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孔子生活的时代显然是正确的。反过来说,己所欲,就能施于人吗?显然有时候也不能。拿孔子自己来说,他周游列国,不遗余力地宣传他的儒家思想,希望在各诸侯国推行。应该说,这是他非常“欲”的事,但是诸侯国的国君们却不欲。所以己所欲,要施于人,还要看具体的对象,不能一概而论。山区的孩子固然经济不富裕,但一定就缺书少衣、缺乏食物吗?事实情况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有的山区非常富裕。如果他们已经有了这一切,你再施于他们,不是多此一举吗? 其次,这种解读没有顾及到人的尊严。在己所欲,施于人的时候,还要考虑到被施舍者的尊严。所谓“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和“贫贱不能移”,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况且,生活中确有少数人,表面上慷慨大方,事实上并没有多少爱心,因为其施舍出去的东西,很多都失去了使用价值。 因此,笔者觉得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解读,一要考虑对象的具体情况,二是顾及到被施者的尊严,即如果对方确实需要,又愿意接受,那么你的这种“施”就无可厚非,别人也会感激;否则,就有可能弄巧成拙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a24ef33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