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支持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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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支持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

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119 【发文字号】浙银监办[2013]49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支持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银监办〔201349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工行私人银行部杭州分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为有效促进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更好地引导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经济转型升级为企业、具备条件的小微企业发展为规上企业(以下简称“两转工作”、两类转型企业简称“两转企业”),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经济发展 1 / 2








方式转变,现就金融支持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长远,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是浙江经济的基础,占全省市场主体总量七成以上,但受法人地位缺失、管理欠规范、发展层次低等因素制约,难以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秉持科学发展理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浙江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和营造自身良好发展环境出发,重视并切实推动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 二、坚持有所作为,积极推进金融支持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机构特点,准确把握定位,有效利用信贷资源的杠杆作用,以当前正在实施的“两转工作”为抓手,以市场发展趋势为导向,不断提高敏感性和前瞻性,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和企业,争取工作实效。在支持过程中,既要重视对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扶持,又要注重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力求银企合作共赢。

三、加强信贷保障,有效满足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信贷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我省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总体工作部署,重点要结合“两转工作”的推进情况,在内部分配信贷资源的过程中优先保障相关企业的信贷需求。同时,要想方设法拓宽信贷资金来源,通过发行小企业金融债等途径筹集的资金优先用于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确保信贷可持续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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