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湖区鼓励和扶持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式创业(青蓝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F001-2011-1-0105---- 来源: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2012年01月19日 西政办〔2011〕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鼓励和扶持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式创业(青蓝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西湖区鼓励和扶持高校教师(专家) 团队式创业(青蓝计划)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扶持高校教师与科研院所专家通过带技术、带专利、带项目、带团队等形式在西湖区创业,实现高校院所与企业、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推动西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式创业(青蓝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49号)精神,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纳入青蓝计划的扶持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2011年6月1日以后,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创办,在西湖区注册登记、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科技型企业。 (二)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以货币、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参股,股权比例在企业注册后1年内不低于20%,且企业使用的技术成果系自主研发,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扶持重点 根据西湖区的产业导向,重点扶持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在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创办科技企业。 三、扶持政策 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团队式创业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青蓝计划企业),在优先推荐入选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开办注册 1、开通注册绿色通道。青蓝计划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时,开辟办理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2、免收注册费用。对青蓝计划企业,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免费办理税务登记。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青蓝计划企业租用、使用高校、院所范围内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4、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青蓝计划企业,鼓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以股权质押形式进行融资。 (二)创业资助 1、启动资金资助。青蓝计划企业创办过程中,可凭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创业启动资金。经区科技局初审,并经区青蓝计划协调小组审核,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启动资金资助;列入市青蓝计划启动资金资助项目计划的,在企业注册登记后给予10—50万元的区财政配套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货币资本金。 2、种子资金资助。对符合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政策的青蓝计划企业,经企业申请,区科技局初审,并报区青蓝计划协调小组审核,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种子资金资助;列入市种子资金项目计划的,给予10—50万元的区种子资金配套资助。 3、投融资资助。青蓝计划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25%给予配套贴息补助(享受补助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性好的青蓝计划企业,优先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推荐,为其提供支持。 4、房租补贴。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等)应优先为青蓝计划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场地,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大学生进行团队式创业的,参照西湖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政策,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 5、申请专利资助。青蓝计划企业取得国内外专利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87号)规定,在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科技窗口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 6、会展补贴。鼓励青蓝计划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展示。企业成立3年内,参加市、区政府或经市、区政府批准举办、组织的各类国内外会展,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由区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 7、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青蓝计划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 8、其他支持。青蓝计划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列入区级科技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青蓝计划作为雏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科技局初审,并经区人才办、文创办、科技、财政、人事、发改、统计、招商等部门组成的西湖区青蓝计划协调小组负责审核推荐。 (二)强化培育管理。青蓝计划企业的申请由创业教师、专家提出,经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组织认定。经认定的青蓝计划企业由市、区共同培育管理。 (三)落实扶持资金。每年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青蓝计划专项资金,用于青蓝计划企业启动资金及专项工作经费等。青蓝计划企业申报与资助原则上不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 (四)做好宣传发动。在各高校建立工作联系点,开展青蓝计划宣传、咨询工作。积极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织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相关政策。 (五)深化创业服务。为青蓝计划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力资源、投资融资等公共服务,促进青蓝计划企业发展。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教师指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非在杭高校)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职员工;专家指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包括非在杭院所)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研究人员。 (二)除房租和展会补贴以外,其他财政资助按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标准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同类项目就高享受资助。 (三)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人事、工商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e2a2f3267ec102de2bd8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