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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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简介

氏族是原始社会成员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集团,是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经济和社会单位,它是由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氏族内部禁止通婚,财产共同继承。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包括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恩格斯称为“氏族的有机系列”。氏族是这个组织系列的基本单位,在氏族之上有由若干个知足组成的胞族,胞族之上有由若干个胞族组成的部落;在有些地方,还有由若干个部落组成的部落联盟。氏族组织大体上经过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阶段,母系氏族是原始公社制度的典型形态。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上看,氏族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 氏族组织是由它的各个成员以血缘为纽带联接在一起的,不是地域性联盟。每个成员都依靠氏族而生存,同一氏族的人有互相保护、互相援助、互相复仇的义务。 第二、 作为氏族首领和军事首领的酋长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主持管理氏族的日常事务和处理纠纷;氏族成员之间完全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即所谓原始“民主主义”。

第三、 氏族会议、部落议事会等是原始社会的重要社会组织形式,在原始社会,不存在强迫人们服从的暴力机构。氏族会议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氏族的所有成员都有权参加,由各氏族酋长组成的部落议事会负责部落的公共事务,包括处理氏族之间或胞族之间的关系。

第四、

氏族会议和部落议事会所拥有的权力和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不是靠强制机关和带有强制性的规范来维持和调整的,而是按照世代相传下来的各种习惯和人们对氏族会议、部落议事会以及首领们的敬重来维持和调整的,一切按习惯办事。以氏族为基础自然发展起来的包括氏族、胞族和部落在内的社会组织,能够管理原始社会的全部公共事务,处理社会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对外冲突则通过战争的方式来解决,战争的结局往往是某一个氏族或部落灭绝,而不是失败的一方成为胜利者的奴役对象。

氏族公社的管理具有民主、自治的性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氏族内部出现了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新出现的富有者和显贵逐渐控制了氏族的权利,氏族社会的原始民主制度被冲淡以致消失。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的复杂化,需要运用公共权力来管理的事务也在增多,分工也越来越细。氏族社会具有民主、自治性质的管理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能分化和扩充的过程都体现了这一趋势。

酋长议事会是一种与氏族社会共始终的机构,它由各氏族的酋长组成,掌握全部落的最高权力,代表全部落的公共利益。但是,后来酋长逐步变成了世袭的官职,在国家出现以后,酋长议事会也一度演变为权力很大的立法和咨询机构——元老院。


军事指挥官在原始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逐步增长的。原始社会初期,军事指挥官是凭借自己的骁勇和战功被氏族成员民主选举出来的,其权力仅限于军事、祭祀和某些审判事宜,没有行政方面的权力,地位不能世袭。但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不断增加和掠夺性战争的频繁发生,军事首领的全能力不断膨胀,特别是在战争胜利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成为被征服地区的世袭统治者。

人民大会对酋长议事会拟定的有关公共事务的措施、方案享有最后决定权,但它的历史远没有酋长议事会古老。原始社会初期只有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酋长议事会;在原始社会中期,有两个机构——酋长议事会和军事指挥官;在原始社会后期。则有三个机构——人民大会、军事指挥官和酋长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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