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成为诉讼大国?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为什么孔子倡导无讼?因为在古人看来,“讼终凶”。《易经·讼卦第六》云:“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彖辞”对此又作了补充:“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川,入于渊也。”文字有些玄奥,大致的意思是说:争讼乃由诚信被窒塞而产生,必须加以控制。如果穷争不已,必将导致凶险不利的结局。这种认识,导致“花落讼庭”的“无讼”境界几乎成了古代中国士大夫阶层的共同理想,普罗百姓也相应形成“惧讼”“贱讼”乃至“避讼”的传统观念。就像明人王士晋所说:“太平百姓,完赋税,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 这一局面,到了宋朝为之一变。为什么会是宋朝?因为唐宋之交发生了变革,正如黄仁宇说的那样:“宋代兴起,中国好像进入了现代。”贵族式微,平民崛起,契约时代,全民皆商,都是与前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样貌。吴钩说:“近代化的渐次展开,塑造出一个复杂化的陌生人社会,以及一个庞大的治理体系,熟人关系、习俗与道德已不足于应对这种复杂性,因此,国家需要创制出更加繁复的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嬗变。” 国家不仅更加注重立法,也史无前例地开始公布法律。宋之前的历代统治者,一直信奉“愚民”政策,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但到宋朝,情况为之一变。徐道隣曾说:“宋朝皇帝,懂法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朝代都多……所以中国法治,在过去许多朝代中,要推宋朝首屈一指。”这当中,就包括更加注重编纂公布法律。建隆四年,朝廷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与权大理寺少卿苏晓等撰集《刑统》三十卷和《编敕》四卷,“诏模印颁行”。州县官员亦以各种形式“晓示民庶”,例如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九《劝谕榜》就云:“朝廷法令,明白颁告郡县,欲纳民于厚。”加之南北两宋正值雕版印刷的黄金时代,印刷术也带动了法律文本的大规模普及。 在民间,教授诉讼、律文的“讼学”应运而生,民间学法习律的自觉意识蔚然成风,替人书写诉状、教唆词讼的职业讼师、“珥笔之民”也渐次出现。沈括《梦溪笔谈》卷二五就记载了当时江西的情形: 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劫之。盖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之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 各种因素叠加,一时间不少地方出现“诉讼爆炸”的局面。只看判词《清明集》,就能感知好讼之风吹遍南宋大地。例如胡石壁“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判说:“湖湘之民,率多好讼,邵阳虽僻且陋,而珥笔之风亦不少。”蔡久轩“俾之无事”判说:“徽为江东名郡,而有此不美,此观风问俗者之罪也。”佚名“资给人诬告”判说:“婺州东阳,习俗顽嚣,好斗兴讼,固其常也。”马裕斋“哗徒反复变诈纵横捭阖”判则说:“浙右之俗,嚣讼成风,非民之果好讼也,其中一等无籍哗徒,别无艺业,以此资身,逐臭闻腥,索瘢寻垢,事一到手,倒横直竖,一惟其意,利归于此辈,祸移于齐民。” 好讼之风不仅在地方上呈燎原之势,甚至有所谓“诣阙”上诉,直达朝廷者。宋真宗曾对王旦说:“广开言路,理国所先,而近日尤多烦紊。车驾每出,词状纷纭,洎至披详,无可行者。”在南北两宋,国家也格外警惕诉讼爆炸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了许多措施,以避免成为诉讼大国。过去有一些观点认为,这些限制是“对私权的漠视、侵害,对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的践踏,也大大减少宋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色彩”,但平心而论,宋代的开明程度远非各朝所能比,那些限制措施也并非一概消极,对此略作梳理,即使今天仍不乏借鉴意义。 一曰宣明德化。“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强调的是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功能。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教化为先,刑罚为后。如果平时注重宣明德化,则风俗既美,诉讼便少。所以自古官府就将“厚人伦,美教化”当作自己的天职。胡石壁《勉寓公举行乡饮酒礼为乡闾倡》,就曾引述唐代两位刺史的史迹:“唐李正一为常州刺史,大起学校,堂上画孝友,传示诸生,为乡饮酒,而人人知劝。裴焕之为宣州刺史,亦举行此,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bec561766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e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