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承租人责任条款(2017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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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承租人责任条款(2017版)

总则

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根据被保险人的租赁合同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因营业活动租用的场所(包括业主房屋)、固定设备、家具、室内装备等遭受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无法提供租赁合同等协议、或者被保险人提供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上述赔偿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本附加险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如保险单中未载明赔偿限额,则本附加险自动默认以下标准: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二)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四)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五)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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