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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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协议主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责任中,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4 意外住院津贴

住院津贴=住院天数×50/天(以180天为限)

5 交通意外险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50万;火车/轮船20万;汽10万),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航空50万;火车/轮船20万;汽车10万)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125a7010740be1e650e9a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