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外文使用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外文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但与此同时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忽视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法律地位,因此规范使用拼音和外文是迫切需要重视的。 一、拼音使用规范 (一)基本原则 1. 使用统一的拼音字体。 2. 随文注音,不采用大写字母。 3. 拼音在上,汉字在下,一一对应。 4. 汉字字间距应能保证每个音节之间是断开的。 5. 汉字行文正常加标点,拼音间不加标点。 (二)具体要求 1. 一律采用单字注音形式。 2. 文中遇有数字,数字上方不加拼音。 3. 声调一律标原调,不标变调。 4. 轻声音节一律不标调。 某个字是否读轻声,大体有如下规律可循: (1) 语气词“吧、吗、呢、啊”等轻读。 (2) 助词“的、地、得、着、了、过”等轻读。 (3) 名词后缀“子、儿、头、们”等轻读。 (4) 动词的重叠形式,末个字轻读。 (5) 叠音词的最后一个字轻读。 (6) 趋向动词读轻声。 (7) 方位词读轻声。 5.儿化,在儿上表拼音不标声调。 二、外文使用规范 (一)具体要求 1.不应提倡单独使用外文字母词。 2.应区分不同情况,规范使用外文字母词。 3.有些外文字母词在汉语中已有对应的意译词语,就不应当再使用。 4.有些外文字母词在汉语中一时难以作出简短而又明确的意译,应当在外文字母词后加汉语注释。 5.规范使用带外文字母的词语可与规范使用外文字母词作同样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93f7f5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b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