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权柄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8、直接管辖规模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坦白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权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搜检;二是说话诫勉;三是转达批评;四是比较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立功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d3dd3a8f5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