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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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办事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其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四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追究程序:

一调查;各部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领导层处理;

二报审;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

三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四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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