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全面解读——党课讲稿(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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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全面解读 (党课讲稿) 一、“法治”是人类社会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文明成果 古希腊时代,出现了以思考治国方略为己任的众多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最好的政治就是“哲学王”统治,主张以“贤人政治”来治理国家。亚里斯多德把君主政体的“一人之治”称为“王制”,即“人治”。在他看来,“人治”与“法治”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物。“人治”就是与君主政体相联系的“贤哲政治”。即在治理国家中不依靠法律而只靠君主的贤能和智慧。他认为“人治”不但违背“正义”原则,而且还是危险的。因此,他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古希腊时代的法治思想影响深远,特别是在十七、十八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成为众多资产阶级性质的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精神内核”。 英国法学家戴雪在总结英美法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对“法- 1 - 治”(ruleoflaw)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19世纪初,在德国法治文化中诞生了“法治国”(Rechtsstaat)的概念。尽管德国法学家格奈斯特将“法治国”概念在德国的出现解释为“是经过千年演进才形成的”,但与“警察国”相对立的“法治国”概念的出现却实实在在地造就了德国法从19世纪中叶开始所产生的“制度辉煌”。 礼是西周以来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伦理道德、宗教祭祀等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荀子给“礼”下了一个定义:“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者也。”自孔子起,儒家建立了一套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秩序为核心内容的“礼治”思想体系。它要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统治者都安于名位。位既定不得逾越。对此,孟子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说,“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札则不宁。”主张牺牲“法”而保全“礼”,即“为国以礼”。由战国七雄之一的魏国相国李埋编纂的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为政在人”,“其人存则- 2 - 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贤人政治”。法家他们还敢于提出取消法外特权,在适用法律上主张贵族和平民平等,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冲破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力举“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甚至要求君主也须守法,认为“君臣释法任私必乱”。 二、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 作为用马列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中国共产党自从登上历史舞台,一直在努力探索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革命的第一步,是争得民主,掌握国家政权,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以后,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把领导人民“争得民主”和创造“新的法制”作为一项重要的革命目标和历史任务,并在实践中找到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因为“六法全书”代表国民党的法统,不废除这个法统,就不能确立新中国人民自己的革命法制。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对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毛泽东曾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 3 - 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1956年,党的八大报告中指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问题列入工作议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思想对于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及时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全会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至此,由邓小平同志首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成为新时期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 4 - 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该指示对党委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作法。中央64号文件强调,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法治”这个概念。“中央64号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的其他方面得到恢复和重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得到进一步健全,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构得到恢复或者重建;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1983年7月1日,国家安全部召开成立大会。所有这些,为新时期法制建设奠定了思想、政策、法律和组织基础。 党和政府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以1982年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1982年宪法高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旗帜,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执政党最终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奠定了制度基础和宪法保障。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进一步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继续发展社会主义- 5 - 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得到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1996年伊始,江泽民同志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中共中央1996年第一次法制讲座的题目。2月8日在中央就此专题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同志又发表了《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江泽民在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结束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从而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概念。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文件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同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 6 - 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做出专门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形式,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之成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式确立和全面实施,标志着我们党从革命党的主要依靠群众运动和政治方式实行领导,向执政党的主要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历史性转变;标志着我们国家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我国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充分肯定,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明确规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发展,在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 7 - 监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依法治理等各个环节和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极大地显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性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入宪之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也渗透到执法和行政管理领域。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纲要》还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相适应,依法行政的目标必然是建设法治政府。据此,《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11年3月15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地向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无法可依”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迎来了繁荣发展的“新的春天”。 2004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未来的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这就是: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的科- 8 - 学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2012年11月9日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三、目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观应当做好的几件工作 (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指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 9 -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贯彻落实“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 江泽民同志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依宪治国”与“三者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首次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三者有机统一”在具体的行动纲领上,表现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0 - 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习近平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三)依宪治国 习近平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60年前,我们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同经过普选产生的1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一道,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科学和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两个方面的内涵。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又是由不同的理论要素和实践- 11 - 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特征的描述必须要反映法制建设系统化、体系化的各项成果,要用明确无误的简要语言列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治体系整体的结构特征,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制建设体系化的功能,增强对法制建设宏观走势的掌控能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根据法制理论的存在形式和功能,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体系、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科学和宣传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体系。其中,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灵魂和核心,其基本理论来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社会主义法治观、社会主义人权观、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以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包括了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动态的法律制度运行体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合作体系等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五)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建立和谐有序的法治秩序 所谓法治秩序,就是符合法治价值要求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客观性表现在国家机关相互关系、国家机关与公民相互关系与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有条不紊、次序井然,凡事都有章法、规矩,办事有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制- 12 - 度设计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准确的预判,没有明显的冲突和矛盾等等。主观性是指任何秩序都有一定的张力,是有序与无序之间的一种相对平衡,需要一定的主观评价才能有效维护。 谢谢大家。 - 13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d90fd30f9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c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