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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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根据残疾人保护法和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申请条件: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的规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残疾人按月足够缴纳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残保金减免:

聘用残疾人达到所在省政府规定比例的,免缴残疾人保证金,各省设定的比例可能不同。其中,成都设定为1.6%

因此,企业所在地在成都的,如果聘用残疾人人数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人数1.6%,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要求比例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障金(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事项:企业需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否则视为未聘请残疾人员。根据规定,企业应在每年1031日前,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的残联办理残保金申报审核。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dc9103704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