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 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 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 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采暖或空调的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 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适用原则】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 济合理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 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推动绿色建筑和建 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 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 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 督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和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金融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行业组织职责】 建筑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加 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八条【考核评价】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 定期对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 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绿色 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发展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建筑节能规划和市节能中 长期专项规划, 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 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 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在总体布局、建筑 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 第十一条【地方规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质监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经济 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标准、适用于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 第十二条【绿色建筑范围】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 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 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 (改建、扩建 )房屋建筑项目 (含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 ; (二) 旧城改造项目; (三) 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 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 海珠生态城、(CBD)、 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 术开发区、 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 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 屋建筑项目。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三条【新区专项规划和修规内容要求】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城市发展新 区应当根据区域总体性规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 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 并在控 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 编制单位组织编制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e06550366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