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优秀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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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优秀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国际化办学目标,全面提升学生国际化培养水平,鼓励和支持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国际交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设立XX大学优秀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资助优秀学生赴国(境)外进行交换学习。

第二条 资助范围包括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署的校际交换生项目(交换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出国(境)攻读学位、短期实习和游学类项目等,不在本办法资助之列。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已入选学校校际交换生项目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入选研修生(自费生)项目的学生不予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类标准:6000元币/人,主要资助赴国(境)外一流院校(专业)交换学习的学生。

二类标准:4000元币/人,主要资助赴国(境)外一般类院校交换学习,且往返国际旅费较高的学生。

三类标准:3000元币/人,主要资助赴国(境)外一般类院校交换学习,或赴台交换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每年资助的学生人数根据当年经费规模确定。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海外交流项目资助。


第六条 国(境)外交换生接收院校提供除免除学费之外任何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或已享受、学校提供的其他任何形式海外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换项目不予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同时提交资助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由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资助人员及资助标准,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派出前与学校签署资助协议,学生结束交换学习返校后,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报告、成绩单及往返机票等材料。相关部门对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学校将按标准一次性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资助: (一)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二)未按时参加项目或擅自中止项目; (三)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四)未按要求获得所需学分或成绩不合格; (五)违反接收学校校规校纪或交流协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e3dda04c1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