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学生海外交流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第[2010]286号》、《财政部外交部通知财行[2001]73号》等管理规定,根据我校学生海外交流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参加由复旦大学组织的全校性校际项目开展的资助。学生参加由复旦大学下属院系、科研中心等单位组织的院系际项目的资助,本办法不适用。 第三条 复旦大学学生参加由复旦大学组织的全校性校际项目,申请资助时,应按照有关项目通知按期申请资助。 第四条 学生申请复旦大学海外交流资助时,应在提交校际项目材料时同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海外交流资助申请表》,且提交校际项目材料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已由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公示后,在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际交换生项目时,资助额度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第[2010]286号》文件为固定额度的人民币额度资助,分为在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和完成项目提交相应材料后发放部分(为人民币总额减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际其他寒暑假或学期中的项目时,资助额度依据项目通知而定,分为在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和完成项目提交相应材料后发放部分。 受资助人接受资助,必须承担义务如下: 在复旦就读期间完成每学年一周或 ~ 者一次达到一个月以上的公益、志愿服务或慈善活动时间,需于学期末向复旦大学相关部门提交由学生工作部或团委认证的志愿服务完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 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校际项目资助,一般在完成海外校际交流项目后,依据申请资助的通知进行申请,应按期提交申请资助。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公示后,发放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ead5e0d42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