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补交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青岛补交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内容?青岛是怎么进行补交养老保险的呢?现在小编把“青岛补交养老保险政策”介绍给大家,希望大家能喜欢! 青岛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山东省青岛市下发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相关问题,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三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满15年,可于补缴次月起享受待遇。 是否在职申请补缴流程不同 据了解,青岛市人社局下发的文件中称,为做好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现就贯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提出相应意见。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补缴次月享待遇 此外,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补缴金额全部到账之月确定其退休时间,自补缴金额全部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青岛三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金,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一是青岛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青岛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时间(我市1994年10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是具有青岛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产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e4b9432b4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