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12.02 • 【字 号】青政发[2013]26号 • 【施行日期】2014.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青政发〔2013〕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完善缴费补贴政策 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调整丧葬补助金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丧葬补助金由区(市)财政负担,不得从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四、强化基金管理监督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确保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规定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安户籍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网络联网、信息共享。 五、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健全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四级经办服务体系,结合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经费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2815b17ee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