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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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第一节 亲属和亲属制度 一、亲属释义 二、亲属制度的起源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下亲属制度的萌芽:①: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 ②: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个体婚制、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和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定 三、亲属制度的本质 亲属是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亲属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亲属制度与经济基础 亲属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 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的亲属法 中国古代亲属法:详于礼而略于律,以礼为主,以律为辅,这是中国古代亲属制度在表现形式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外国古代亲属法:以欧洲各国为例,奴隶制时代的亲属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 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1)配偶死亡2)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3)离婚 中世纪的亲属法主要来自1)习惯法2)寺院法3)罗马法 亲属制度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界亲属法的一个显著特色 二、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当代资产阶级亲属法的立法趋势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 在第一个阶段中,苏维埃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是当时惟一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亲属法 在第二个阶段中,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亲属法: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基本法 第三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对象 一、亲属法的概念 亲属法的名称和涵义:调整亲属关系(其核心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还包括家长家属关系)的法律统称为亲属法 亲属法的涵义:①:非纯粹的亲属法和纯粹的亲属法 ②: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 ③: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和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 亲属法概念的表达: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 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亲属法是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国内法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的范围:只是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所规定的,只是其中必须依法处理的具体事项 ①:以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定其范围 ②: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 不同的立法例:①:非概括主义的规定,立法上并不一般地限定亲属的范围 ②:概括主义的规定,立法上统一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舍友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家属关系等 调整对象的性质:既有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后者是以前者为其发生为前提的 ①:亲属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②:亲属财产关系——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和终止时的从属性 亲属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①:两种财产关系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 ②:两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不同 ③:两种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④:两种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三、亲属法的特定及其具体表现 亲属法的主要特点:①: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②: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③: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 ④:规定多为强行性的规范 亲属法的特点在相关问题上的具体表现:①:亲属法律行为的限定性——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才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满30周岁才有为收养行为的能力 ②:亲属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某些亲属法律关系只能基于出生、死亡的时间而发生、终止,不能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途径而人为地解除 ③: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 第四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亲属法和其他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亲属法和宪法 亲属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亲属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与某些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分的内部关系 亲属法和行政法 亲属法和刑法 亲属法和诉讼法 二、我国亲属法的渊源 ①:宪法和法律 ②: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指定的规章——《婚姻登记条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f8c994ec9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66.html